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何义务
时间:2023-04-17 20:43:04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何义务

1、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5、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担任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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