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突然发病,挥刀将正在自家茶地里干活的农妇活活砍死,精神病人的老父亲由于监护不力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查某等4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万余元。
今年5月17日下午2时许,农妇孙某在自家屋后茶地里干活,突然遭到手拿柴刀的精神病男查某某袭击,其头部、颈部被猛砍数刀,当场死亡。案发后,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男砍死孙农妇后,精神病亲属向受害方家属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但其余经济损失未获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建康权受法律保护。精神病人查某持刀无故将孙农妇砍死,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被告郑某,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郑某的疏忽而疏于对其子被告查某的监护、管理,导致他因精神病突然发作残忍地砍死了被害人。监护人应对其监护、管理不力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死亡所造成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因精神病查某本人无财产,故由其监护人向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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