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疾控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人数已超1600万,全国每年由精神病人造成的严重肇事肇祸案件超过万起。而刑诉法中强制医疗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凤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玲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提到了一个她经办的真实案例。“疑似精神病人王某持木棒将邻居打死,依法可以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但是,对王某的精神病鉴定时间较长,而且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需要一个程序和过程,在这段等待时间里对王某如何管控就成了问题。”
刑诉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如何具体执行,导致了实践中的两难。周*玲说:“对王某继续羁押在看守所显然已不合适,既不能确保其自身安全,同时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险。”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周*玲说,一个精神病人在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每月的治疗费用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的规定一般都是散见于各省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由于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存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周*玲建议,一是立法完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考虑对强制医疗前的疑似精神病人,在其家属、村组、社区等没有监管能力的情况下,先由公安机关送交政府指定的或者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执行临时管控,明确公安机关与收治医院共同担负起看护、医治等职责。二是建立政府专项基金,切实解决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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