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款、追回、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赔偿。罚款、罚款、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控,相应的最佳赔偿是返还财产。二、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能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三、财产拍卖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施非法强制措施后,如果财产已经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归他人所有,不可能恢复原状,应当赔偿金钱。对于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支付拍卖所得价款。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这种侵权不是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者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所谓必要的、频繁的费用,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费用,如水电费、房屋租金、员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保险工资平均数计算。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能够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费用,只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5、财产权的其他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谁来支付国家赔偿金的费用
国家赔偿金的费用的支付是: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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