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就是说,一方必须是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船舶、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人与行人之间的碰撞不能视为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非道路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不包括间接损害后果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就不能发生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范围内。比如只造成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由于过错或事故,不能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要求。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不适用于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常说的碰瓷,遇到这种情况,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有哪些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9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