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未支付转让费,转让人可以进行催告,催告后还不支付的,可以随时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内容的,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的措施加上赔偿损失等等违约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损失。起诉时间是没有限定的,若受让人无法支付转让费,要咨询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追究责任,避免受让人因破产而无法担责。
房屋转让费用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3、需缴纳:契税:3%、印花税:0.05%、公证费:2%(评估价)、登记费、评估费:0.5%、交易费:3元/平米
经济适用房买卖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但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则可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的,则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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