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当事人以传真的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求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
传真合同文本也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在传输过程中可能经常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篡改,因此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为了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的传真电话记录单。
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
1、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2、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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