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3-09-02 14:00:16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保全申请人或先予执行申请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应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并且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裁定不服,只能去申请复议,不可以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保全申请人或先予执行申请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应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并且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裁定不服,只能去申请复议,不可以上诉。

民 事 诉 讼 法 1 0 8 条 的 具 体 内 容 是 什 么 ?

民事诉讼法108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该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简易、廉明的原则。

此外,民事诉讼法108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等。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108条是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它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108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保全申请人或先予执行申请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来应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或先予执行裁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并且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原保全裁定或者是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裁定不服,只能去申请复议,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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