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订的抚养孩子的协议能生效吗?
时间:2023-04-25 11:41:04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先生和杨小姐是在2000年结婚的。2002年生有一子。2007年由于杨小姐与第三者的事,李先生与她的关系就开始不好。2007年5月杨小姐办了个假“未婚证”,南下到广州打工。2008年春节她回山东,就与李先生分居。为此李先生向她提出:如果她还坚持要去广州打工,大家就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1、除个人生活用品外,财产由她任意选择。2、孩子由她抚养,李先生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300元(李先生是国企职工,每月只有600元的工资)。双方签字后,杨小姐又提出要由李先生带孩子,她每月付小孩500元的抚养费(她的工资1800元/月)。

对此,李先生和杨小姐已签订的由杨小姐抚养孩子的协议能生效吗?杨小姐一个月的收入是李先生三个月的工资,条件比李先生好,孩子能判给她抚养吗?要是判给她或李先生,抚养费又该怎样付给呢?

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的苏玉玲婚姻家庭咨询师认为:李先生和杨小姐之间签订的抚养协议无效。因为抚养孩子是离婚协议的一个内容,现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应以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为生效之要件,而抚养孩子的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而

产生的,故应认定抚养孩子的协议无效。但是,在他们一方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将该已签订协议作为判决子女抚养的依据,只要在没有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利或侵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协议判决。现在杨小姐抚养孩子的条件比李先生好,原协议也由她抚养,

法院应将子女判由杨小姐抚养。当然其前提是双方同意离婚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判由李先生抚养,应按上述比例由女方给付抚养费。如果判由杨小姐抚养,由于李先生的收入太低(600元/月),按上述比例可能会低于小孩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故认为应给付最低生活水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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