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62岁的民营企业家朱汉民在2011年承接了当地镇政府的安置小区工程,工程在2013年竣工,交付给当地镇政府使用,然而十年时间过去了,当地镇政府都没把承诺的工程款支付给朱汉民。走投无路下的他将港口街镇政府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朱汉民胜诉。
那么政府可以做民事案件的被告吗?
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对外承担债务,各级监督机关也可对其行使相应监督权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还是应当尽快执行判决,将拖欠十余年的欠款尽快归还。
那么政府欠债会不会变成老赖呢?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对于“政府老赖”这样的“单位老赖”,可以像对待个人“老赖”一样,纳入“黑名单”,对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行相应消费限制。同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司法面前,人人平等,民事关系里,镇政府和朱汉民都是平等的,如果镇政府继续拒绝还款,朱汉民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也就是老赖。
对于这样的损害政府公信力的政府机构老赖,更应该对它顶格处理,不仅是把它拉进老赖名单,而且对它的“主要负责人”执行相应消费限高。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港口街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部门,它一而再再而三地失信于民,一副“法律奈我何”的“老赖”模样,对政府的公信力,是一次严重的损害。惩罚像港口街镇政府这样的“政府老赖”,法律不缺手段,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它是政府部门,而选择手软,应该动真格,该上“黑名单”的上“黑名单”,该限制消费的限制消费,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把这个“死循环”盘活。
债权人死亡后还要还钱吗?
债权人死了一般是需要还钱的,不能因此当然免除债务。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当债权人死亡后,如果债权人有遗嘱或遗赠对该笔债权进行了处分,则该笔债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生前没有对该笔债权进行处分,则该笔债权将会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无论什么情况下,欠债就是要还钱,政府还是应该拿出还钱的态度,不要让人民群众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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