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车要到哪里登记
质押车是不需要登记的。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因此,只要写了质押合同,交付机动车,不必登记。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办理登记。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车可能的风险
1.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
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车辆所有人将已经设立质权的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质押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3.质押车辆被查封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个比较大的风险是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但在实现质权时会面临一定的障碍。
4.盗抢车或黑车的风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不需在车管所办理登记,所以很难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干净”,即使通过私人渠道能够查到车辆的相关信息,如果查证的信息不属实或者不完整,也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质押车合同的成立要件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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