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3-07 19:00:14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

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就是要受到处罚的,但对于处罚的标准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作出决定,一般案件越严重所要受到的处罚就会更重,所以,在发生了事故之后一定要懂得如何承担起责任,同时也可以让受害者也不会受到损失。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办?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后逃逸,因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包括行为人肇事后将他人致伤后逃逸,误以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伤势不重而没有生命危险,或者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会被在场的群众或者过往的车辆(如事故发生在闹市区、过往行人和车辆很多的地区)救助。在这类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却仍然逃逸,应当均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处罚。但是如果肇事者致被害人重伤的事故发生在偏僻公路的公路、野外或者是在寒冷的深夜,肇事者明知除了自己以外他人能给予救助的可能性极小,仍然驾车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肇事者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即二次肇事的情况。此时也分两种情形:

(1)肇事者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并因后一逃逸行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前交通肇事行为和后肇事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此种情况下对之按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而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2)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途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多由于行为人因交通肇事紧张恐惧巍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上已有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放任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死伤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际危害了或威胁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对后一行为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则行为人应当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承担刑事责任。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和移动受害人的行为引起了其对受害人生命的救助义务,而行为人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对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前一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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