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冒牌白酒168瓶,啤酒3168瓶,违法所得0.1万元,并处罚款3.29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回放:2006年4月3日,葫芦岛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李四林经销冒牌“剑南春”等白酒和“燕京”8度啤酒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四林于2005年7月开始提供假酒包装给他人,并购回他人加工假冒白酒。共购入假冒“剑南春”白酒180瓶,“五粮液”白酒60瓶,“茅台”白酒24瓶。另以要账的方式从秦皇岛孙某处获取冒牌“燕京”8度啤酒3240瓶,准备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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