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二、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形成原因
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情况下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如何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房产交易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处理该类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是双方均有订立买卖合同的主观意愿,但是对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那么就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收取的定金予以返还。
但是很多人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恶意规避法律的方式达到自己不购买的目的,因此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将有关条款尽量明细,防止对方“钻空子”。
不能达成一致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一)居间合同对于签约时间未约定清楚。
对于签约时间约定不清,就没有办法确定何时签约,如果一方予以拖延,对于另一方来讲很难主张该方恶意不履行,这容易给对方钻空子,因此居间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清楚具体哪一天签约。
(二)居间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和数额约定不清楚。
买卖合同中必然要约定何时付款,如何付款,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该问题不能谈清楚,那么订立居间合同时,蓄意违约一方就会肆意提高付款条件,提出对方可能无法接受的条件,以合理的方式规避签约义务,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而不用承担定金罚责的责任。
(三)房产过户和交付时间约定不清。
跟上述第二点相同,这也是将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必然要进行商谈的,即使居间合同对此约定不清也要约定一个大概的合理期间,这样将来协商也有的放矢。
(四)基于未能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而协商不成。
每个人对于房屋的看重点不同,如果仅仅知道房屋的结构朝向,但是没有实地去看过房屋,就草率的订立居间合同,那么将来看到房子后,发现房子的某些地方不满意,或者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可能影响到对于签约的判断,这是对于交付房屋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构成不能协商一致的合理理由。
(五)严格执行居间协议,对于签约内容不能反复。
一旦反复就会导致合同条款的变更,变更后如果不能重新确立,那么属于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没有达成一致,那么也无所谓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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