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和医院治疗的以往疾病、伤害、残疾原始病历。因工致残需持有《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属于职业病的,应当提供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院)提供的诊断资料;精神病人应当持有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他情况下,应持有说服性证明,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告。劳动鉴定委员会将认真审查和批准申请和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条件不明确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地点、人员提前告知企业相关人员。医院和劳动部门的技术专家组应确定残疾和患病员工的状况,撰写定性和定量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应确定伤害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并通知企业和被认定的员工
如果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考核。如果他/她仍然拒绝接受重新评估,他/她可以向更高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残疾评估标准
由于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种类繁多、复杂,中国过去只有一些地区性残疾评估标准,而且没有国家统一的工伤和职业病残疾评定标准,难以满足国家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满足社会化的要求,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了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员工因工作或职业病的残疾程度,最终制定国家统一的残疾评定标准,为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两年多的调查、讨论和修订,卫生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最终发布了由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本标准是我国第一个由临床专家和各学科相关人员共同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认定标准。本标准具体分为:
A。那些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照顾自己或可以部分照顾自己的人,根据残疾程度划分为1-4级。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视力受损者分别被划分为5-6级。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其残疾程度划分为7-10级
同时,根据标准,每个系统和器官都可能受到工伤和职业病的影响。残疾评估标准应涵盖所有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具有相似或相关人体器官系统的临床科室分为五个部分,即:第一部分:神经病学、神经外科和精神病学第二部分:整形外科和烧伤科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和口腔科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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