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08:44:00 3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2、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只有猥亵妇女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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