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四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3)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5)推定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前提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前提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平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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