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构成绑架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以下三种: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为犯罪分子绑架他人实施控制后,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2、基于财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如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让其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人质,威胁、要挟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财物,也有政治目的、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等目的,而如果以财物为目的的,必须是勒索财物的行为,也即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如何?
绑架罪只有既遂才会考虑“情节较轻”的情形,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如下:
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注意】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并不是所有的人在实施了绑架行为之后都会被认定构成绑架罪,若是没有达到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即使有实施绑架行为,也不能按照绑架罪论处。虽然绑架罪的大部分目的是为了勒索钱财或者获取一定的利益,但是对此罪的既遂标准来看,其实仅仅是以控制了人质为标准,而不以勒索到了钱财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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