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基层法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逐步规范,效率也有所提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未配备专人专审轻微刑事案件审判。现阶段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比较突出,无法指定专人专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使审判人员即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还要审理其他疑难案件,没有体现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优势,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轻微刑事案件无法集中开庭审判,打乱原有工作计划。由于公安、检察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限均较短,检察院无法向法院集中移送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限,当承办法官在收到轻微刑事案件后,必须放下手中原来计划好的工作,临时安排送达、阅卷、开庭及至量刑,打乱了原有的工作计划,给本就紧张的工作节奏增添更多变数,进一步增大了承办法官的工作压力,不利于保质保量的完成审判工作。
三是原有内部审批体制导致审判轻微刑事案件任务重、时间紧。轻微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危害程度低,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补偿,故此类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机率较大。法院在立案后还需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判处缓刑的案件还需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整个过程非常冗长,工作量也不少,要在如此短的审限内变成以上程序,无疑增加民承办法官工作量。
四是部分被告人利用上诉拖延判决生效,避免被押送至监狱,导致司法成本增加。由于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被告人从被公安机关讯问侦查到法院审理宣判,整个过程时限大大的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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