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探讨了授权的各类企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公用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行政管理。
授权的企业组织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授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如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属于教育部相关法规授权),国家电网(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权),银行(货币管理权:没收假币、更换破损货币);二是一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
二、或者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授权的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这里的法规指的是国务院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
行政法规授权组织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行政法规授权组织的管理规定》,行政法规授权组织的类型包括: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权的社会团体;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权的企业。这些组织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授权的组织类型包括授权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这些组织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遵守行政法规,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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