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感情问题,诉状上要多讲理,法庭上要多动情,加深法官直观印象,反复强调也不为过。
2、原告方如确无直接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从其他角度入手。
3、诉状中不要多提财产。无理无据的主张财产,结果就是:
多缴了诉讼费,没有依据的主张被法院驳回。相反,即便已经掌握的财产,也要少提,开庭时再主张,再补缴诉讼费。
4、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
5、如果要争取抚养权,就要多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比对方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包括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环境,住房条件等均可以。
在我国打离婚官司技巧包括哪些?
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主要体现在诉讼证据的准备和家庭财产的保护方面;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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