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翻建自住房贷款办理材料
时间:2023-07-23 11:23:57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公司经网厅上传电子版);

9.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东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东莞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职工按规定备齐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2、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办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释和指引;

3、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

4、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特点如下: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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