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判多久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91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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