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的含义
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债权人即是担保权人。
政府一般情况下不能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二、保证人(担保人),债务人(被保证人)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1、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则,原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个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证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结并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
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这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保证合同,这是保证的本体.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与一般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一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也才可以协议解除.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达成一致协议,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中由于被保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他根本无权与保证人达成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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