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提供、获取”行为的内涵
时间:2023-03-08 08:32:54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通过立法演进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看似在入罪标准更加宽松,实质上,我们很难在社会现实中找出“合法”提供个人信息的途径。无论是出售、提供、获取(通过公共服务中公民个人的许可提供而获取的除外)哪种行为,其本质都是对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侵犯,其实质都是非法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以获取、出售、提供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由此,任何方式的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只要未取得公民个人的许可,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出售、提供、获取“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涵盖了提供行为,从行为性质上,出售行为的主观罪过要大于单纯的提供行为,但立法上并未体现,司法实践中属于酌定量刑的情节);所谓“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而予以提供的行为(主观上是否谋取利益在所不论);所谓“获取”,是指本不应当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而予以获取的行为。

一、盗用别人身份证信息犯什么罪

盗用别人身份证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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