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根据有:
1、对象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措施破坏矿产资源,侵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3、主要部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此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而仍然实施的心理态度,最终导致何种结果。
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二种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很多,但它们主要区别是保护法益的不同。破坏性采矿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个罪名,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一个罪名,其保护法益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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