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房屋强拆可以分为几类
1、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务违规犯罪
政府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组织实施违法强拆活动;越权批准实施强拆行为;或存在贪腐行为,明知强拆行为违法而包庇、配合的,也将视情节依法接受相应的处分或刑事处罚。
对于存在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拆迁人员,被拆迁人依法有权将相关线索举报反映给上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向监察机构和检察院检举。对于被拆迁人在强拆过程中遭受到的损失,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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