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时间:2023-06-14 11:26:21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悬赏广告的内容也必须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

(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其次,悬赏广告是有偿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这种确定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确定的报酬只有一份,因为悬赏的行为只有一个。第二种悬赏的行为是确定的,但是悬赏行为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因此,报酬数额的数额确定而份数不确定。

(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何区别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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