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人的分类包括作者和非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二是非作者,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是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因此,构成作者的要素有两个:
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公民在创作文艺、科学作品的基础上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从年龄和能力上看,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完全能力人还是限制能力人,只要有创作能力,作品出来,就可以成为作者,他们有权依法创作自己的作品。从创作者的职业来看,无论是从事文艺、科技作品的专业人员,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非专业人员,创作过文艺、科技作品的都称为作者。因此,作者并不等于作者,作者的范围远远大于作者的范围(2)只有通过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创作文艺、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在文艺、科学作品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个性。如果我们只是为他人组织工作来创作作品,提供一些建议、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一些其他辅助劳动,我们就不能被视为创作,也不能被称为作者,从作者的构成要素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在著作权主体上,作者属于第一著作权主体或者原著作权主体,不能剥夺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例如,一个人被劳动改造,因盗窃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仍然享有依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不因刑事处罚而丧失或者剥夺著作权,著作权法非作者的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对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来说,取得著作权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继承人生前创作了一部作品。作者死后未对作品立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作品的著作权。这些继承人虽然没有创作作品,但由于作者死亡,作者的部分权利仍在著作权法保护期内,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这些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二是通过合同转让取得著作权。作者以合同形式将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其他公民,如在境外进行著作权交易、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均属于合同转让方式取得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取得著作权的途径也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人、摄影家享有署名权,电影制作人、摄制人、摄制人、摄制人、摄制人、摄制人享有署名权,影视作品享有其他著作权,“电影制片人都是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制片厂。因此,除署名权外,电影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属于电影制片厂。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属于制作人。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私人不得制作电视剧。因此,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但对录像作品的录制却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视频制作者都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但也有公民个人或合伙人参与制作视频作品。因此,大部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个别作品也可能属于个人
第二是通过合同取得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向作者支付服务费获得著作权。工厂委托工程师设计产品图样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工厂支付劳务费,产品图样的著作权归工厂所有。但《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所说的著作权委托合同与民法上的委托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不应混淆,我国对各种权利的主体归属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著作权方面,我国规定有作者也有非作者,作者的话必须指自然人公民,但自然人公民可以不是公民,可以是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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