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5]57号
标题: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别: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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