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条是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施犯罪、犯罪未遂、即遂或中止。后者指该犯罪事实不属于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对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于是否立案与被害人的权益有重大关系,法律规定,不予立案时要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讲的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权利,大家在遇到有人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举报。如果犯罪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行使控告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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