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欠款强制执行?
时间:2023-09-08 13:20:25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欠款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包括: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执行局将案件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司法拘留等措施。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执行法官会制订执行方案并制作裁定书等文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公司欠款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如下:

1.在获得胜诉判决书后,申请人需要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并准备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人民法院将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法院将一次性书面告知,并规定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如果立案成功,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随后,案件将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立案成功后,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之后将案件从立案庭转至执行局;

3、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查控内容具体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财产;

4、执行法官会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1)被执行人有足额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执行法官会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3)若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职工且有工资正常发放,但又一次性不能完全履行,会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干警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给被执行人单位,找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科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

(4)查封了房产及车辆,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评估拍卖。

被执行人查询不到可供执行财产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可向法院申请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有偿还能力却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重的可能构成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 司 欠 款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限 高 消 费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黑 名 单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欠款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针对公司欠款,执行程序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限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限高消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等以上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指定住址以外的高消费场所消费。这一措施的目的是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失信的代价,同时也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其次,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如不得办理信用卡、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这一措施的目的是让失信被执行人感受到失信的后果,同时也能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

总之,采取限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措施是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程序的权利,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了解这些措施,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以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欠款法院强制执行的步骤包括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立案庭将案件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并进行首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等。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执行法官会制订执行方案并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被执行人查询不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了解这些措施,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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