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注册,新商标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对申请商标注册提出了比较全面的正当性要求。
新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是在对1982年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二是反对商标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新商标法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新商标法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尚有待其实施细则去规定,一般应包括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著作权等。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国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按照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此认为,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后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至少在商标法上找不到明确的保护依据。该商标法实施以来,尤其是1990年以后,由于一些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经其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事件时有发生。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各自增加了撤销注册不当方面的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依据上述规定撤销过一些不正当抢注的商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可以利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来反对商标抢注,而且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前阻止抢注,这显然有利于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其权利。
新商标法关于代理人进行商标注册方面的规定,是要求商标注册具有正当性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商标法采取国际通行的方式进行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也可以在取得注册后通过撤销注册不当程序撤销该注册,还可以请求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禁止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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