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申报材料:
1、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2、照片;
3、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申办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表需加盖旅行社公章);
4、申办团队旅游签注的,须交验具有出国境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的单位意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及有效委托书);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单独签注的,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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