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失业保障制度由来已久,至今已有近七十年的历史。它主要是为失业者提供临时性经济帮助,申领者必须符合条件规定,其中很重要要一条就是“非自身原因失业”,包括被雇主解雇。但不少新到美国的华人移民对于有关失业救济的规定并不十分了解,在此通过一个事例来详细解释。
实例:有位在加州工作的华人移民被老板开除了,理由是他被顾客投诉动作太慢,离开时老板让他在一封辞职信上签名,说如果签名的话,以后寻找新工作时,会帮他写一封好的推荐信。这位华人移民不知道该不该签,因为事实他并不是自愿离开的,但不签的话又担心将来求职的时候老板会讲他的坏话。
被解雇可领26周失业救济
总体而言,一个工人辞职的话,除了一些极少的例外,是很难获取失业金津贴的。为了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协助,加州政府设置了一个失业救济系统,向失去工作的工人提供相当于他们平日收入一部分的救济金,时间可以长达26个星期。
不过,雇主只需向那些在工作中并没有犯错、非自愿离开工作的工人付出失业金保险供款。这个事例中,这位华人移民是被老板开除、而不是自愿辞职的,很有可能符合获取失业津贴的资格。老板要他签署辞职信,很有可能是因为老板不想为他支付失业津贴保险,这样实际上剥夺了失业者法定的权利。
如果一个工人并不是在工作中犯错而被老板开除,他就符合了领取失业金的其中一个条件。什么叫做工作中犯错呢?例如在上班时睡觉、喝醉酒、偷东西等。手脚慢并不属于工作中犯错。失业者该在失去工作之后马上向失业局提出领取失业金的申请。
辞职领不到救济却可获得老板推荐
如果当事人已经签署了那封辞职信,是否就代表失去领取失业津贴的资格呢?也不是。失业局会根据你离开工作的实际原因而作出决定。如果失业局知道是为雇主所迫而签署了一纸辞职信,但实际上是非自愿离开工作的,那么这位移民仍然有希望获得失业保险的津贴。
万一失业局以自愿离职的理由拒绝发放失业津贴的话,失业者可以向失业局的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向他们说明真正原因,失业者要做的是说服他们,令他们相信你是被老板解雇的,他们就会向你补发应得的失业津贴。
至于老板的推荐信,是否给予一个离职员工推荐完全是由老板自己作出决定。尽管老板的好言推荐有助于你找到一份工作,但你却要为此付出代价,有可能失去为你解决燃眉之急的经济帮助。到底如何处理,你应该权衡利害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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