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被冤枉偷东西怎么反击
被冤枉偷东西的处理方式如下:
1、若被冤枉的情形导致自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人格尊严权或者名誉权;
2、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的,向公安机关进行自诉。
一、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侮辱行为包括以下:
1、暴力侮辱人身,仅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等;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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