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产生于刑罚的复仇时代。原始社会末期,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被同态复仇与赎罪所取代。赎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免受其他惩罚。随后赎罪又演变成两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给受害人,这便是后来的民事赔偿制度,另一部分则由犯罪人交给国家,这便是罚金刑的渊源
然而,在刑罚步入科学时代后,罚金刑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来弥补,罚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来越被立法者重视。其二,进入20世纪,法入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罚金刑是处罚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其三,经济犯罪的增加,也是导致罚金刑广泛适用的重要原因。因而,从立法上而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成为20世纪刑罚制度改革的鲜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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