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遭强奸是否应该判刑?
时间:2023-07-01 17:44:34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行为人强奸男性的,可能触犯强制猥亵罪,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如果是聚众又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男性的,属于恶劣情节,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需要使用暴力、胁迫又或者是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男性。

日拟提高强奸罪刑罚男性可成为受害者

7月10日,日本法务省下属的性犯罪罚则相关专家研讨会议制订了初步报告书,提议政府严格对强奸等性犯罪的量刑,并允许检察机关在受害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此外,报告书中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父母对子女的性侵、雇主对员工的性侵等性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款。该报告预计将在下月举行的专家会议上最终确定,在提交法务省后,最早在今年秋天交由专门的法制审议会讨论。

强化性犯罪法律罚则

性犯罪罚则相关专家研讨会议于2014年10月正式成立,由相关法律问题专家和长期从事性犯罪问题研究的律师、检察官等组成,其中男性委员4人、女性委员8人,早稻田大学教授山口厚担任会议主席。时任法务大臣松岛绿对专家会议的成立指出,成立专家会议的目的是针对政府制订的第三次男女共同参与基本计划中提出的彻底杜绝女性暴力犯罪的基本目标,推动对性犯罪处罚等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并表示,对强奸罪的量刑不能轻于抢劫罪。之所以日本对强奸罪的量刑轻于抢劫罪,原因是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就把抢夺他人财物视作比对女性造成身心伤害更恶劣的行为。需要对这种现状作出改变。

自2014年10月成立至今,专家会议共召开11次会议,重点围绕强奸罪的认定要素、量刑和性犯罪起诉主体无需受害人本人、性犯罪相关公诉时效性的取消与停止三个问题展开。

严格性犯罪罚则是专家会议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日本现行刑法中规定强奸罪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强奸致死致伤罪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刑罚明显轻于抢劫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抢劫致伤罪6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抢劫致死罪死刑至无期徒刑的量刑。专家会议在报告书中提议提高性犯罪最低刑罚,并指出强奸是灵魂层面的杀人,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将长期存在、(强奸罪)受害人身心受到的伤害与抢劫罪被夺去财物的返还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要逐步严格对强奸罪的量刑。

对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中只有被害人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问题,尽管专家会议上部分专家认为如果对此原则作出修改,允许检察机关跳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直接提起公诉,将可能使犯罪事实被公开而使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并可能因此造成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私下谅解,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因为缺少受害人证词难以认定强奸事实的问题,专家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还是赞成修改性犯罪非受害人本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的原则,允许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但在立案时必须尊重受害人本人的意见。

专家会议还建议扩大强奸罪行为主体的范围,消除行为主体的性别限制。在现行刑法中只把强奸罪的行为主体确定为男性,受害主体认定为女性,修改后男性将可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受害主体。

强奸认定要素不放宽

作为性犯罪罚则相关专家研讨会议讨论的另外两个重点问题,即放宽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和性犯罪相关公诉时效性的取消与停止,因为多数委员反对未能取得进展。

在日本现行刑法及案例中,强奸罪成立的要素之一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使受害人难以做出反抗,对此部分专家认为应放宽对所谓的暴力和胁迫的认定,原因是性犯罪受害人在遭受突然袭击的情况下,因为惊恐而变得身体僵硬,或者因为担心犯罪嫌疑人持有凶器可能会杀害自己,不敢作出激烈反抗,所以作为强奸罪认定要素的暴力和胁迫有时并不明显。但因为担心如放宽对强奸罪中暴力和胁迫的认定,将可能产生冤案,专家会议建议维持原有认定办法。

但在报告草案中对于父母对子女、雇主对员工、老师对学生的性侵等,利用有利社会地位威胁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因为受害人通常慑于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不敢作出有效反抗,所以在认定强奸事实时无需满足现行刑法中认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是受到暴力胁迫的判断标准。

对于取消、停止性犯罪公诉时效的问题,主要考虑如案件中受害人为青少年,因为其本身年龄太小极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而不敢告诉他人或者担心给周围的人造成困扰,因此到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或者成年人可能因为精神上的伤害或担心给自己的对外交往造成影响,即使想诉诸法律,但往往到决定报案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不过,大多数专家认为如果取消公诉的时效性规定,受害人在遭受性犯罪很长一段时间后再诉诸法律,将使警方和检察机关面临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所以不支持取消、停止性犯罪公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提高性同意年龄争议大

日本没有强奸幼女罪这一法律条款,但刑法规定如与13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被视作强奸。

在此次性犯罪罚则相关专家研讨会议上,专家对严格该条法律,即把所谓的性同意年龄(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发生性关系的年龄)由13岁提高到16岁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因为专家意见分歧明显,未能取得进展。

持赞成意见的专家认为,联合国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均提出为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使他们不受虐待,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同时法律规定的女性结婚年龄为16岁以上,因此要求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

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则认为,如果把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那么中学生之间非常普遍的谈恋爱问题就可能上升为法律问题。比如,交往中的男女同学如果发生性关系,即使双方都是自愿的,男生也可能被处以强奸罪,而非常普遍的亲吻行为也可能被作为强制猥亵罪处理。专家认为,提高性同意年龄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可能产生大人单方面剥夺初中、高中学生正常恋爱权利的问题。

对于婚姻内丈夫对妻子的性暴力行为,专家会议内部也存在明显分歧。同意婚姻内夫妇间的性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强奸罪的专家认为,如果制定该法律将对施暴一方产生明显威慑作用,避免妻子因为出于对自身和家庭受到暴力威胁的恐惧,而无法对丈夫的性暴力进行有效反抗,并造成性暴力的持续发生。但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则认为,夫妻双方一旦达成婚姻契约就有满足对方性要求的义务,即使丈夫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与妻子发生了性行为,其本身也是对婚姻契约的遵守,所以,除婚姻已经处于实质破裂的情况之外,不能轻易认定婚姻内的性暴力行为属于强奸。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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