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市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底安置,是指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者以工代赈的方式安排本市户籍的困难失业人员从事特定工作,并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补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
(四)本人有其它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市劳动部门负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拟定)、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区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指导和托底安置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登记成为困难失业人员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向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登记表》。
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登记表》后,应核对失业证及有关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属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
经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困难失业人员,均可成为托底安置的对象。
第五条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定职业指导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的困难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并根据指导结果,对困难失业人员分类进行托底安置。
第六条托底安置的工作岗位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岗位;
(三)社区的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四)财政拨款的保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备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五)企业的清洁、保安等勤杂岗位;
(六)其他适合托底安置的岗位。
第七条市、区劳动部门负责收集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后勤保障性岗位及同级政府财政拨款的社会公益性岗位;负责联系同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落实困难失业人员以工代赈的岗位或从事公益性劳动。
第八条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困难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仅达到或略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向派遣对象支付差额补贴,使其达到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如果用人单位提高该岗位的工资标准,则从提高标准的下月起,变更或者终止对该员工支付差额补贴。
第九条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即组织托底安置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的,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以工代赈人员的工作时间,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
第十条接受托底安置的失业人员其住所与工作场所之间路途较远的,可以申请交通补贴。补助标准为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费用,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十一条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可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再就业资金建立福利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书报亭等基础设施,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对不接受托底安置或接受安置3个月内被辞退的困难失业人员,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其进行第二次职业指导,并根据指导结果进行第二次托底安置。
对一年内不接受第二次托底安置或接受安置后违纪被辞退的困难失业人员,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对该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第十三条托底安置的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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