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可申请行为禁令
时间:2023-06-08 17:24:08 2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行为保全申请案中,上海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新民诉法实施以来,中国法院发出的首份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商业秘密可获三重保护

商业秘密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各国都很重视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了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的立体保护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犯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里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可以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软件企业的特定程序、源代码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这些协议或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如果因泄密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保护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行为禁令更及时有效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或公之于众,权利人将彻底丧失这项财产,有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说法。如果在发生侵权泄密后再予以救济,为时已晚。因此必须有事前救济相配套,行为禁令应运而生。

行为禁令最初源自英国,是一种衡平法上事前救济,弥补了普通法上事后救济的不足。当原告面临即将发生的泄密风险时,可以申请法院颁发禁令,禁止被告做出任何可导致泄密的行为,从而在法院最终判决前,冻结可能发生的泄密行为。

英国法院在1820年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商业秘密禁令,禁止被告使用或者泄露原告的保密药方。美国在1939年的《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都规定:法院为防止他人实际或潜在侵占商业秘密,可以颁发禁令。

在我国民诉法修订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可以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颁发诉前行为禁令,但并不包括商业秘密。新民诉法通过后,行为禁令将适用于全部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填补了这一空白。

如何申请行为禁令

根据提起禁令申请的时间段不同,行为禁令分为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比较而言,诉前禁令由于可在起诉前就制止泄密行为,时效性更强,对权利人保护更有力。不过由于诉前禁令在正式判决前就需要对相关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对他人权益影响较大,因此法律设定了较高的申请门槛,申请人必须证明:情况紧急,商业秘密有即刻泄露的风险;如不禁止,将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申请诉前禁令还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拒绝批准申请。而诉中禁令发生在正式起诉后,对被申请人的影响较小,因此申请门槛相对较低,申请人仅需要证明如不禁止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提供担保也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依情况而定。

法院在考虑是否批准禁令时,需要审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否存在有立即泄密的风险、权利人是否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胜诉可能性的大小、禁令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因素。对此,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颁布禁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商业秘密VS专利

企业的某些发明创新、产品配方等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选择何种保护方式取决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保护有以下优势:

一是保护期限长。原则上商业秘密如不泄露可永久存续,而专利的最长保护期为20年,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将丧失独占权,必须无偿把专利贡献给社会。二是无须向社会公开。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专利局将在申请日起18个月后向社会公布,商业秘密保护申请则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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