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99周岁
每人每月1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三、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办法
(一)发放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当地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标准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发放办法。高龄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并下发。
相关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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