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
时间:2023-06-04 09:35:49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并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省级、市(州)级、县级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指派,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法律援助社会志愿人员。

特殊案件当事人是指依法通知辩护或者代理的受援人以及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援人。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权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五)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强制医疗代理和仲裁代理;

(六)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七)司法鉴定;

(八)公证证明;

(九)其他形式。

对以前款第三至第八项形式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重点管理。

第五条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事项从咨询、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办理环节,包括咨询、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和补贴发放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法律援助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立案编号、统一安排指派、统一跟踪监督、统一案卷归档、统一补贴发放。

第八条法律援助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和行业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严禁违反规定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我们可以大致从总则中了解到四川省的法律援助规定和各大省市的规定差不多,都是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帮扶条件比较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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