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担保人离婚转移财产有效吗?
起诉前担保人离婚转移财产无效。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制度
1、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例如,某甲欠某乙债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另一方面,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2、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称诈害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人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现在很多的做生意的人都是采用抵押或者是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资金的筹集等,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债权的问题。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因为自身的各种原因无法偿还相应的款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人会使用非法行为躲避还款,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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