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
冯某来自黑龙江省,2008年12月,他认识了同在宜兴某茶楼打工的刘某,几番来往两人成了朋友。2009年4月10日下午,冯某在游戏室的赌博机上输了钱,就打起了刘某的主意。他来到刘某的租房内偷偷拿走了刘某的身份证,然后立刻让人去银行将刘某的一张储蓄卡挂失。4月17日,冯某在挂失期满后成功取得了银行办理的新的储蓄卡,并于当日和次日,先后9次在自动取款机上从新的储蓄卡上取款合计人民币1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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