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恶习屡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的;
7、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的。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起诉管用吗?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起诉是管用的。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然后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的证据,该证据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离婚。因此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有用的,只要能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人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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