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地类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万元/亩)合计(万元/亩)
水田
1.70.7
2.4
旱地
1.20.5
1.7
园地(平地)1.20.5
1.7
园地(丘陵地)0.80.4
1.2
山林地0.60.20.8
鱼塘
1.7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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