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继承人放弃其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我国法律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是放弃继承权应当要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民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的时候要提交以下的文件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并且注意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还有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是村一或者是乡镇一级的政府来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想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一、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异地怎么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异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由其住所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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