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北京××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根据公司章程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是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于2003年依法持有目标公司20%的股份×月×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召开,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目标公司20%的股权××公司(弃权股东)特此声明:
1。公司无条件放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权利××目标公司章程对转让的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不会被撤销,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回头
公司同意就相关事项向目标公司转让达成协议××目标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应修改××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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