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实施后以下常见行为容易构成犯罪:
1、校车客车司机师傅开车超载或超速;
2、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3、幼儿园幼师虐待小朋友;
4、用微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5、当事人辱骂、威胁法官;
6、撒泼耍赖打警察;
7、医闹维护权益。
常见的预备犯罪行为
1、准备工具。如为了抢劫,大量购买管制刀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如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直接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
尽管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阶段,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罚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至于怎样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就应该根据实际案情而定了,有需要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始犯罪行为之前肯定要先制造某些犯罪的条件,比如决定拐卖孩子的时候,可能犯罪嫌疑人就会想方设法的转移监护人的注意力,在犯罪预备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没有制造足够的条件,导致犯罪行为最终没办法实施,可犯罪预备也是违法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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