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产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如何确定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股权转让跟产权转让的区别
股东转让股权与转让资产适用的税法依据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股东,客体是企业股份或权益;企业是资产的所有者,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企业的资产。转让股权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即为被转让企业的股东、被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而转让资产则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转让资产的企业与受让资产的企业,与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被转让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转让前后被转让方法人地位始终保留,并且属于被转让方的资产不变;否则是转让资产的行为。
三、产权转让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有偿转让费包括资产大于债务之差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税)两部分(资产包括帐面的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现值和债权)。
(二)兼并企业支付产权有偿转让费的来源有: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福利、奖励基金的结余。
(三)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有偿转让费,如果被兼并的是所有制企业,由市财政局代管。如果是集体企业,则暂由其主管部门代管,转让费必须专户储存。在使用上要严格控制,只能用于支持所有制性质相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再投入。
(四)企业转让部分产权所得收入,使用权为企业所有,只能用于再生产和购买其它企业产权。严禁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开支。
(五)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双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办理好转帐、过户、更换借据等手续。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税务部门的贷款利息、税款,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承担。对少数困难较大的企业,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由银行、税务部门给予适应照顾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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